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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业银行理财投资范围
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公司信用类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其他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资产。
(1)直接投资于信贷资产(×);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信贷资产及信贷资产受(收)益权(×);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发行的次级档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2)面向非机构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良资产、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及不良资产受(收)益权(×);
(3)投资于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附属机构依法依规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4)分级理财产品(×),但理财子公司可能可以发行分级理财产品(√)
二、公募理财产品与私募理财产品
1.公募理财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
(1)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人民币
(2)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可以投资于债权类资产和权益类资产等
(3)理财产品登记:发行公募理财产品的,应当在理财产品销售前10日,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进行登记
(4)外部审计:委托外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年对公募理财产品进行一次外部审计
(5)集中度:每只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全部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该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30%
(6)杠杆水平:每只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140%,每只封闭式公募理财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200%
(7)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应当持有不低于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
(8)压力测试:每只公募理财产品,压力测试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
(9)信息披露:公募开放式理财产品应披露每个开放日的净值,公募封闭式理财产品每周披露一次净值,公募理财产品应按月向投资者提供账单
2.私募理财产品: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1)合格投资者:1)自然人:两年投资经历+家庭金融净资产≧300万或家庭金融资产≧500万或3年平均年收入≧40万;2)法人或其他组织:最近1年末净资产≧1000万元
(2)销售起点金额:固定收益类私募理财产品≧30万;公益类私募理财产品≧40万;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混合类私募理财产品≧100万
(3)投资范围:可直接投资股票(√)
(4)理财产品登记:发行私募理财产品的,应当在理财产品销售前2日,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进行登记
(5)杠杆水平:每只私募理财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200%
(6)信息披露:私募理财产品每季度披露一次净值和其他重要信息
三、封闭式理财产品与开放式理财产品
1.封闭式理财产品:有确定到期日,不能中途认购或赎回
(1)封闭式理财产品的期限不得低于90天;
(2)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理财产品的到期日;
(3)可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但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日不得晚于封闭式理财产品的到期日
(4)每只封闭式公募理财产品杠杆水平不得超过200%
(5)至少每周向投资者披露一次封闭式公募理财产品的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
2.开放式理财产品:理财产品份额不固定,开放日可认购或赎回
(1)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开放式理财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
(2)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
(3)每只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140%
(4)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应当持有不低于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
四、几个重要问题
1.投资非标债权问题
(1)期限匹配:投资于非标债权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理财产品的到期日或开放式理财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的,应当为封闭式理财产品,且需要期限匹配
(2)限额和集中度管理:非标余额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或本行总资产的4%
(3)认定标准:另行制定
2.投资股票问题
(1)私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
(2)银行内设部门开展理财业务-公募理财可间接进入股市:允许公募理财产品通过投资各类公募基金间接进入股市
(3)银行理财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公募理财可直接或间接投资股票:允许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或者通过其他方式间接投资股票
3.多层嵌套问题
(1)理财产品不得投资本行或他行发行的理财产品;
(2)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资管产品不得再“嵌套投资”其他资管产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4.银行理财子公司问题
(1)设立理财子公司的监管规定由银保监另行制定
(2)允许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或者通过其他方式间接投资股票
(3)在理财子公司业务规则中,将依法合规、符合条件的私募投资基金纳入理财投资合作机构范围
5.理财投资合作机构范围问题
(1)发行机构、受托投资机构和投资顾问为持牌金融机构;
(2)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附属机构依法依规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3)银保监认可的其他机构(√)
(4)在理财子公司业务规则中,将依法合规、符合条件的私募投资基金纳入理财投资合作机构范围(√)
(5)银行对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
6.产品销售问题
(1)销售渠道:本行或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
(2)专区销售和双录:通过营业场所向非机构投资者销售理财产品的,应实施专区销售,并进行录音录像
(3)投资冷静期:私募理财产品销售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
7.信息披露问题
(1)公募开放式理财产品应披露每个开放日的净值;(2)公募封闭式理财产品每周披露一次净值;
(3)公募理财产品应按月向投资者提供账单;
(4)私募理财产品每季度披露一次净值和其他重要信息;
(5)银行每半年向社会公众披露本行理财业务总体情况。
8.过渡期问题
(1)过渡期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
(2)过渡期可以发行老产品对接未到期资产,但应控制存量理财产品的整体规模;
(3)过渡期结束后,不得再发行或者存续违反规定的理财产品。
(4)过渡期结束后,对于因特殊原因而难以回表的存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未到期的存量股权类资产,经报监管部门同意,商业银行可以采取适当安排,稳妥有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