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黄金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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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财税〔2002〕207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发文日期:2002-12-27

状态:部分有效

注释:条款失效。第三条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含金成分产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5〕125号。

海关总署: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黄金体制改革的决定的有关精神,自2003年1月1日起,对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矿)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请通知各海关遵照执行。